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
債 務 人 洪尚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零玖佰肆拾玖元
,及其中壹萬玖仟零參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五年三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;及
其中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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