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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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亞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,
及本金131,551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李亞群於民國(以下同)100年1月17日、109
年7月3日、112年3月13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
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
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
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
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
新臺幣(以下同)135,282元,及其中本金131,551元未按期
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135,
282元及其中本金131,55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
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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