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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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惠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零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惠政於民國94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1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
月24日止累計95,662元正未給付,其中61,494元為本金;34
,16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黃惠政於民國94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1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2月24日止累計161,166元正未給付,其中101,945元為本金
;59,22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黃惠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止累計1,977元正未給付
,其中1,081元為消費款;89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1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1494元 黃惠政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1945元 黃惠政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081元 黃惠政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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