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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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政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1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,帳款尚
餘42,878元,及其中本金39,34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0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71元 蔡政憲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2 新臺幣13974元 蔡政憲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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