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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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鄭秋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壹佰貳拾參萬伍
仟參佰零貳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
一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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