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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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
債 務 人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朝國
人
債 務 人 劉杰皚即劉永皓
債 務 人 黃永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壹元,及
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伍萬玖仟肆
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
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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