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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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冠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玖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冠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58,091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12
5元為消費款;96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,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2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34元 王冠穎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586元 王冠穎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05元 王冠穎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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