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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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鈺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,及其
中伍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1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利率百分之15)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,帳款
尚餘63,834元,及其中本金59,94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
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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