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馬德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馬德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05日止累計813,593元正未
給付,其中797,465元為消費款;14,918元為循環利息;1,2
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7465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