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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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廖芸榛(原名:廖子萱、廖詩儒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 五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廖子萱於民國110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2月13日止累計79,323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391元為本金
;3,841元為利息;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廖子萱於民國111年02月24日向債
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
9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24,414元正未給付,其中11
8,440元為本金;5,88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廖子萱於民國111年0
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24,865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1
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1.2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219,138元正
未給付,其中210,756元為本金;8,28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3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391元 廖子萱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8440元 廖子萱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0756元 廖子萱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28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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