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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卓金宏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5,353元,及其中23,1
    44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7
    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3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,帳款
    尚餘25,353元,及其中本金23,14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
    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    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
   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
   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    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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