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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江寶媚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柒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江寶媚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,053
    ,605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4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23日止累計702,911元正未給付,其中702,492元為本
    金;41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江寶媚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9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
    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40採機
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   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5年01月23日止累計660,456元正未給付,其中656,
    718元為本金;3,038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1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2492元 江寶媚 自民國115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56718元 江寶媚 自民國115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4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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