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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張宏祥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玖佰肆拾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張宏祥於民國113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21日止累計265,398元正未給付,其中255,330元為本
    金;9,27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宏祥於民國113年04月23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
    120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445,542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429,185元為本金;15,56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    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   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   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    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5330元 張宏祥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9185元 張宏祥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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