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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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子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子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累計66,502元正未
給付,其中63,575元為消費款;2,927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575元 張子銘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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