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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
債  權  人 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劉朝全  
非訟代理人  陳雅嵐  
債  務  人  陳德龍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仟肆佰捌拾伍萬陸
    仟陸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零八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
    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