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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
債  權  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何志強  


債  務  人  蘇奕宇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  利息。
    ㈡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。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