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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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潘永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1
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45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
年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4,4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4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元 潘永昌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45% 002 新臺幣174423元 潘永昌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元 潘永昌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74423元 潘永昌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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