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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770號
債  權  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非訟代理人  林佳君  
債  務  人  朱金源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壹佰捌拾伍
 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
  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、第
    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、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
    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暨預借現金交易手續費
    七元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