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11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蔡宗翰
債 務 人 宋承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、第二個月
當月計付四百元、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,違約
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