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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752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三井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鎌迫俊大
非訟代理人  許懷儷律師

            陳一銘律師

            洪邦桓律師

            曾筱棋律師

債  務  人  鍠軒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許恬瑜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肆
  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