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3547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甫澤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
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皇甫澤恩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皇
甫澤恩戶籍址設於新竹縣竹北市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
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
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