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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
債  權  人  李芳珠  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芯瑀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
   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   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芯瑀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吳芯
    瑀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遷離原址,現戶籍址設
    於桃園市中壢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聲請
    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  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   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新台幣1000元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