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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王威廸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王威廸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04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3262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    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王威廸於民國114年02月25日
    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
   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
    4年12月1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289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   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   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    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    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    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    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王威廸於
    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
    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
    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
    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767。遲延
  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    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 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   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  緣相對人王威廸於民國113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  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  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
  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9
    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  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  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  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
    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
    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
    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
    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
    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
    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   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    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28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363元 王威廸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710% 002 新臺幣301015元 王威廸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40% 003 新臺幣204328元 王威廸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4 新臺幣81891元 王威廸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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