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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債  務  人  李文仁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伍拾陸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本公司於民國(下同)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
   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
    在案;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
   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
   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
    更公司名稱;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
    區中小企業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
   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
   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。(
    二)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
   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、000000000000
    0000 J C B 國際信用卡或0000000000000000 V I S A 國際
    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221,
    056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208,715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208,
    71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),應自115年5月21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0,171元
    、違約金雜費計2,17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聲請
   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    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  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帳務及消費繳款、契約、債
    權移轉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226元 李文仁 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 002 新臺幣 154489元 李文仁 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