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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吳兆華  

債  務  人  吳秀妹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吳兆華邀同債務人吳秀妹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
   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1,738元整
    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借據約定,
   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
    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
    金,詎債務人吳兆華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
    人吳秀妹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  釋明文件: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借保人基本資料、借據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吳宛珊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,738元 吳兆華、吳秀妹 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,738元 吳兆華、吳秀妹 自民國115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