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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李麗紅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陸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李麗紅於104年01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    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   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    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   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    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
    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
    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吳宛珊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1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1467元 李麗紅 自民國115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% 002 新臺幣 930089元 李麗紅 自民國115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3% 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930089元 李麗紅 自民國115年 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