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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5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5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陳合  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
    (下同)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陳合於民國93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
   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
    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
    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
   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
    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
   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
   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    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
    。
  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6     月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吳宛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