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039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務 人 高曉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參仟零壹元
,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