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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
債  權  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




債  務  人  黃勇璋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
    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     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 51,759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5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5%  002 新臺幣 34,138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6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5%  003 新臺幣 19,325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5%  004 新臺幣 5,785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5%  005 新臺幣 9,704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5%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