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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35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林琮堯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琮堯於民國11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4月17日止累計73,894元正未給付,其中72,098元為本金;1
    ,09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琮堯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7
    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53採機
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   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55,210元正未給付,其中53,69
    4元為本金;81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琮堯於民國111年10月2
    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
    至民國118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    之10.2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   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    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   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255,066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249,786元為本金;4,58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林琮堯
    於民國112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    112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   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   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   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1
    36,865元正未給付,其中133,803元為本金;2,362元為利息
    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
    五)債務人林琮堯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
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4月17日止累計66,542元正未給付,其中64,677元為本金;1
    ,465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林琮堯於民國112年12月08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9
    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228,633元正未給付,其中22
    5,681元為本金;2,652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35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098元 林琮堯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5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694元 林琮堯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5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9786元 林琮堯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33803元 林琮堯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4677元 林琮堯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25681元 林琮堯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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