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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3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司他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115年度司他字第124號
相  對  人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顏立盛  
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吳拓遠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依職
權徵收訴訟費用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
    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
   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
    文。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
    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
   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。勞資爭議處
    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。對於前開聲請事件,法院應於7日內
    裁定之。對於前項裁定,當事人得為抗告,抗告之程序適用
   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之規定,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。準此,勞資
    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。又依非訟事件法
    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 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
   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(一)
    未滿十萬元者,七百五十元;(二)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
    者,一千五百元;(三)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三千
    元;(四)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四千五百元;(五)
   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六千元;(六)一億元以上者,
    七千五百元。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
    ,於訴訟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
   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 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
    項、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
    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,嗣經本院
    114年度勞執字第128號裁定確定,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
    負擔。
三、查前開事件,本院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
    183,010元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暫
    免繳納聲請費為1,500元,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,
    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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