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CDV 停止執行(2026-06-11)

勞資爭議 PCDV 2026-06-11 案號:勞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聲字第6號
聲  請  人  張家瑋  
相  對  人  龍威豪即駿發汽車材料行	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(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持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75號裁定暨
   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
    115年度司執字第28124號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。
    惟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,經本院以111年度勞簡字第1
    36號判決確定,聲請人得據以為抵銷抗辯,聲請人已提起債
    務人異議之訴,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勞簡字第95號事件審理
    中,為此願供擔保,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   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   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,撤銷調解之訴
   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   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
   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。惟強制執行之停止,限
    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終結前為之,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
    後即不應准許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
    )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持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7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
    書為執行名義,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系爭執行
    事件受理,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至本院執行處主
    動清償本息新臺幣(下同)33,794元,並經本院執行處匯款
    予相對人,相對人足額受償,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等情,據本
    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
    ,自無停止執行程序之餘地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
    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