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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請求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勞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小字第68號
原      告  游景麟  

被      告  夏承曦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
    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
    亦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害,被告即勞工夏承曦之戶籍
    地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,有民事起訴狀乙份可憑(見
    本院勞小專調卷第11頁),且被告亦陳稱其實際居住地在台
    北市內湖區成功路,現居處所並不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9
    樓等語,有本院公務電話乙份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
    第1項之規定,及勞動事件法第6條後段,應以被告之現住所
   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且原告亦表示沒有意見仍
    要對被告提告,有本院公務電話乙份附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
   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    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心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