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請求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消費/小額
PCDV
2026-06-10
案號:勞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小字第68號
原 告 游景麟
被 告 夏承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
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
亦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害,被告即勞工夏承曦之戶籍
地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,有民事起訴狀乙份可憑(見
本院勞小專調卷第11頁),且被告亦陳稱其實際居住地在台
北市內湖區成功路,現居處所並不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9
樓等語,有本院公務電話乙份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
第1項之規定,及勞動事件法第6條後段,應以被告之現住所
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且原告亦表示沒有意見仍
要對被告提告,有本院公務電話乙份附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
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心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