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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(2026-03-23)

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70號
聲  請  人  吳妮晏  
相  對  人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立盛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所處理聲
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「一、勞
資雙方達成和解,本調解案成立。二、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積欠
工資23,636元、預告工資23,200元、資遣費53,920元,共計100,
756元,並應於114年10月18日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。」
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伍拾陸元之調解
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   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4
    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
    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(下同)23,636元
    、預告工資23,200元、資遣費53,920元,共計100,756元,
   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
    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   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
    解成立,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
   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。聲請人依首
   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積欠工資23,636元、預告工資
    23,200元、資遣費53,920元,共計100,756元之調解成立部
    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丁柔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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