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(2026-03-05)
勞資爭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5
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60號
聲 請 人 陳宏杰
相 對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
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
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
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、薪資等爭議
,於民國(下同)115年1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
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
立在案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444,250元,
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: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、薪資、特休未休工資等
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
會指派調解人於115年1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
略以:「如調解方案。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444,250元(內
含114年7、8月份薪資、資遣費、特休未休工資)達成全案
和解,並於115年2月10日前匯入申請人陳宏杰原留薪資帳戶
內。」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
為證,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444,
250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
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温凱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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