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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(2026-04-15)

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59號
聲  請  人  林志賢  
相  對  人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顏立盛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   
  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
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應給
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
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   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,於
    民國115年1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
    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
    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兩造間於115年1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
    議調解會調解成立,兩造同意由相對人於115年2月12日前給
    付聲請人工資、資遣費共新臺幣(下同)17萬8189元,而相
    對人迄未給付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
    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為證,
    堪信為真。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
    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,是聲請人聲請
    就相對人應給付17萬818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
    制執行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
  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
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逸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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