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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強制執行(2026-01-14)

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4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2號
聲  請  人  熊建雲  
相  對  人  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虹鈞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
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
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
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,於民國(
    下同)114年12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
    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
    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159,816元,爰請求
   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
    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2
    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為:「如調解方案:1.
    資方應給付114年8月份至11月份工資合計159,816元予勞方
    。前開款項勞方同意資方分3期匯款至原留存薪轉帳戶方式
    支付:第1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匯款59,816元、第2期於115
    年1月30日前匯款50,000元、第3期於115年2月13日前匯款50
    ,000元,如遇例假日,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。資方如有一
    期未支付,將視同全部到期一次支付。……」,業據聲請人提
    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,堪信屬實,是聲
    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59,816元准予強制執行,
    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
    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温凱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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