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(2026-01-06)
勞資爭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勞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全字第1號
聲 請 人 范怡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
分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,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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