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1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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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珮妤
代 理 人 李尚銘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奇翰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4年3月30日 170,100元 FA24833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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