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62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薇宇  
被      告 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朱天來  

被      告  常暖暖  

           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

上  一  人
法定代理人  朱家成  


被      告 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懿凡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天來、常暖暖應連帶給付原
    告新臺幣105,720,528元,及如附表一編號l至編號8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天來、常暖暖應連帶給付原
    告新臺幣4,101,052元,及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被告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999,885元
    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
四、被告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973,268元,
    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。
五、本判決第三、四項所命給付,如該被告已為給付時,第一、
    二項被告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。主文第一、二項
    債務清償完畢時,第三、四項債務即予免除。
六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七、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35,340,176元、新
    臺幣1,367,017元、新臺幣3,333,295元、新臺幣3,324,423
   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科亞公司)、朱天來、常暖
    暖(下合稱科亞公司等3人)、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萬
    能公司)、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旭日美公司)經合法通
    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
    敘明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科亞公司邀被告朱天來、常暖暖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與
    原告:⒈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簽訂借據,借款新臺幣(下同
    )3,0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20日起至118年6月20日
    止,利息計付依借據第2條第3項約定,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
    蓄存款機動利率(目前利率為1.715%)加年利率2.235%計息
    ,自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。⒉於113年1月1
    0日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,總額度1億元,額度借款動用期間
    自113年l月11日起至114年l月11日止:①營運週轉金部分借
    款額度合計6,000萬元,利息計付方式為原告一年期定期儲
    蓄存款機動利率(現為1.715%)」加3.21%計付,逕由被告出
    具借據,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,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
    月,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,利息按月計付,本金到期一
    次清償;②國內信用狀融資部分借款額度合計1億元,利息計
    付為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(現為1.715%加3.21
    %計付,由被告出具開狀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,申請循環動
    用,並得由被告單獨申請或出具借據申請短期借款,即如附
    表一編號6、7所示,利息按月計付,本金到期一次清償。⒊
    於113年12月23日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、國內信用狀融資部
    分借款額度合計1億元,額度借款動用期間自114年l月2日起
    至115年l月2日止,利息計付方式同前,嗣科亞公司於114年
    2月14日動用項下短期放款,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,利
    息按月計付,本金到期一次清償。⒋於113年12月23日簽訂週
    轉金貸款契約,借款額度5,000萬元,額度借款動用期間自1
    14年l月2日起至115年l月2日止,利息計付方式為原告一年
   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(現為1.715%)加3.21%計付,逕
    由被告出具借據,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,每筆借款期限最長
    不得超過6個月,即如附表一編號9、10、11所示,利息按月
    計付,本金到期一次清償。前揭借款依約借款到期或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均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並按借款總餘額計
    付違約金。詎被告科亞公司附表一編號6所示借款於114年3
    月24日到期,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第1款約定,其全部借款
    視為到期,經抵銷存款後,被告科亞公司等3人目前滯欠原
    告本金共計109,821,580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
    ,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(契
    約書)向被告科亞公司等3人請求清償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
    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又被告科亞公司為清償前開所積欠債務,乃背書轉讓如附表
    二、三所示之支票予原告,惟原告將被告萬能公司、旭日美
    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、三所示之票據分別提示卻遭退票,爰
    依票據關係,請求被告萬能公司、旭日美公司清償票款,並
    依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,主張被告萬能公司、旭日美公司為
    給付時,被告科亞公司等3人於其等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
    為給付義務;另若被告科亞公司等3人將前開債務清償完畢
    時,被告萬能公司、旭日美公司之債務即予免除。
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。 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 
三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
   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
    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
  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
   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;連帶債務之債權
    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
   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
    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272條、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支票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
    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
  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
    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1
    44條、第85條第1項、第133條復定有明文。再按所謂不真正
    連帶債務者,係指數債務人客觀上具有同一目的,本於各別
    之發生原因,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之債之關係;此類
    債之關係,因債務人中之一人為給付,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之
    債務亦告消滅。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
    之授信約定書3份、借據14份、綜合契約書2份、週轉金貸款
    契約1份、客戶帳欠電腦資料及利率表11份及支票12紙等件
    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114頁、第119頁至第142頁
    ),核無不合。又被告全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
    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前揭主張,是本院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
    查證據之結果綜合判斷,認原告前述主張應堪認真實。原告
    與被告科亞公司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之約定,被告科亞公司
    未清償借款,被告朱天來、常暖暖既擔任被告科亞公司借款
    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就該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又被告萬
    能公司、旭日美公司各對原告就其所負支票債務與被告科亞
    公司等3人負全部給付義務,性質上即屬一不真正連帶債務
    ,是以若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,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
    圍內即免為給付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
    關係,請求被告科亞公司等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
    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及依前開票據法規定,請求被告
    萬能公司、旭日美公司分別給付如主文第3、4項所示之票款
    及利息,均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依據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及票據法第144 條、第85
    條第1 項、第133 條之規定,向被告請求清償如主文各項所
    示之金額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
    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
    額,准許之。
五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
    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附表一:(新臺幣/元,下同)
編號 借款本金 尚欠餘額 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 1 30,000,000元 25,500,000元 3.95% 114年3月20日 114年4月21日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7,680,000元 5,791,919元 4.925% 114年4月21日 114年4月22日   3 18,100,000元 18,100,000元 4.925% 114年4月11日 114年5月12日   4 14,740,000元 14,740,000元 4.925% 114年4月20日 114年5月21日   5 8,970,000元 8,970,000元 4.925% 114年4月16日 114年5月17日   6 6,240,000元 3,798,609元 4.925% 114年3月24日 114年3月25日   7 17,200,000元 17,200,000元 4.925%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2日   8 11,620,000元 11,620,000元 4.925% 114年4月14日 114年5月15日           小計  105,720,528元      9 2,380,000元 1,607,004元 4.925% 114年7月5日 114年7月6日   10 2,490,000元 2,490,000元 4.925% 114年4月21日 114年5月22日   11 1,200,000元 4,048元 4.925% 114年7月21日 114年7月29日           小計  4,101,052元      
附表二:
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編號  支票號碼 提示日 發票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利息 1 CHA0000000 114年4月10日 1,801,800元 114年4月10日    6%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2 CHA0000000 114年4月18日 1,533,000元 114年4月18日   3 CHA0000000 114年4月23日 1,881,180元 114年4月23日   4 CHA0000000 114年4月24日 1,108,800元 114年4月24日   5 CHA0000000 114年5月8日 1,353,660元 114年5月8日   6 CHA0000000 114年5月15日 1,302,840元 114年5月15日   7 CHA0000000 114年7月10日 1,018,605元 114年7月10日   現欠合計:9,999,885元       
附表三:
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編號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利息 1 AB0000000 114年4月29日 2,041,463元 114年4月29日   6%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2 AB0000000 114年5月14日 1,980,825元 114年5月14日   3 AB0000000 114年5月27日 1,940,400元 114年5月27日   4 AB0000000 114年6月24日 2,502,360元 114年6月24日   5 AB0000000 114年7月18日 1,508,220元 114年7月18日   現欠合計:9,973,268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