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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53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薇宇  
被      告  昶飛工業有限公司

兼  
法定代理人  李謀松  

被      告  廖梅茶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廖梅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
   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昶飛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昶飛公司)邀同被告李謀松、
    廖梅茶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09年8月11日簽訂「受嚴重特
   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
    書」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09
    年8月12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止,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   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.905%計息,嗣後遇所依
    利率引用指標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
    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;另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
    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,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
    若有遲延,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(按月調整,
    逾期時年率為2.96%)加年息3%(合計為5.96%)計付利息及
    遲延利息。再依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
    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
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被告目前尚有如
    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。
  ㈡嗣昶飛公司再邀同被告李謀松、廖梅茶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
    11月24日簽訂借據,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09年
    11月25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,約定110年6月30日前依中
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.655%機動
    計息,並自實際撥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
    ;110年7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
    機動利率加1.905%機動計息;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
    期未立即償還時,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(即1.72%+1.90
    5%=3.625%),再依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
    餘額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%
    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被告目前
    尚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。
  ㈢嗣昶飛公司再邀同被告李謀松、廖梅茶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
    8月4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
    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,向原告借款250萬元,借款期間自1
    10年8月4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,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   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.905%計息,嗣後遇所依
    利率引用指標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前
    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
    付;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,立約人及連帶保證
    人願立即清償,若有遲延,願依第5條第1項(現為1.72%+1.
    905%=3.625%)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。再依約定逾期償還本
    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
    %加付違約金,目前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、利息
    及違約金尚未清償。
  ㈣嗣昶飛公司再邀同被告李謀松、廖梅茶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
    7月13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
    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,向原告借款250萬元,借款期間
   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6年7月14日止,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
   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.73%計息,嗣後遇
    所依利率引用指標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
    ,前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
    月計付;另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,立約人及連
    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若有遲延,願依第5條第1項(現為1.
    72%+1.73%=3.45%)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,再依約定逾期償
    還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
   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
    率20%加付違約金,目前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、
   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。
  ㈤嗣昶飛公司再邀同被告李謀松、廖梅茶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
    7月7日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,向原
    告借款300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17年7月1
    0日止,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
    (目前為年率1.72%),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17年7月10日
    止,按利率指標加0.5%機動計息(1.72%+0.5%=2.22%),嗣
    後利率引用指標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。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
    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。另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
    到期時,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願依第
    5條第1項所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。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内部分按约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%
    加付違約金,目前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、利息
    及違約金尚未清償。
  ㈥嗣昶飛公司再邀同被告李謀松、廖梅茶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
    7月7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,約定借款額度200萬元,昶飛
    公司並於113年6月6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借款期
    間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,依原告銀行一年期
   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(目前利率1.715%)自調整日起改按
    原告銀行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利率加年率1.91%計付(
    即1.715%+1.91%=3.625%),並約定依借款到期為全部到期
    時,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願依約定利
    率計付遲延利息及約定逾期在6個月(含)以內部分按約定利
    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目
    前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
    償。
二、被告部分:
 ㈠昶飛公司、被告李謀松則以:現在沒有辦法清償,原告請求
    的金額大概是這個數字沒有錯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
    告之訴駁回。
 ㈡被告廖梅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
   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受嚴重特殊傳染
    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、同
    意書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借據、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
    專案貸款契約書、週轉金貸款契約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TB
    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頁至118頁)
    。且昶飛公司、被告李謀松到庭均未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
    為爭執,被告廖梅茶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
    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,是依原告所提之證據
    資料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 許瑞東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信滿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謝依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雅珍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(新臺幣)
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965,417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依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2 747,281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3.625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依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3 1,591,439元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3.625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依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4 2,224,85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3.45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依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5 2,683,29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依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6 2,000,000元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3.625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依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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