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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2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

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
被      告 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陳佳微  
被      告  李鈺揚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    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維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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