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2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
被 告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佳微
被 告 李鈺揚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維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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