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(2026-0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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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北極真武廟
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
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
查,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,949,12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
第1項規定,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,022元(伍萬肆仟零貳
拾貳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
出上訴理由狀,並附繕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峻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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