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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(2026-04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91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洪秀華  

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
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   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、上訴理由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
    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
    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
   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
    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   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4月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,未
    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    ,亦未具上訴理由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是其上訴不符
    法定程式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   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
   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
    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    條之16之規定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【如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
    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,415元;
    如非就原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】。逾期未補正
    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
    上訴理由,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
    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劉婉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思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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