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(2025-10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4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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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85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葉建志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安心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八木春樹
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
劉柏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反訴之標的,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,
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原告之訴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
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「葉先生
」帳號,於PRO360達人網網站上,公開指摘原告涉及詐欺、
詐騙刑事責任之不實言論(下稱系爭言論),足以貶損原告
之商譽權,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
(下同)10萬元,及移除系爭言論等語(下稱本訴)。而觀
諸反訴原告於本院提起本件反訴主張之事實,則係主張:反
訴被告就兩造間施工問題至今未履行合約,致反訴原告須重
做天花板,因而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2萬1,170元
(計算式:違約金5萬2,170元+天花板重做6萬9,000元=12萬
1,170元),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。惟本件反訴
縱認其主張屬實,亦與本訴之侵權行為態樣不同,即二者之
法律關係或該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並不相同,各本於不同之
事實行為,各自之攻擊、防禦方法均無任何共通性或牽連性
,自難認本件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或其防禦方法,有何牽連
關係可言。從而,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自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又反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
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王婉如
法 官 陳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俞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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