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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(2026-03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507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王惠銘  
被      告  李澤鈞(原名李宏志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
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4,255元,及如附表「利息」欄所示
之利息、如附表「違約金」欄所示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(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3頁),無正當理由
   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
    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 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與原告簽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
    契約,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2
    7日起至119年6月27日止,自貸放起,前12個月按月付息,
    其後分60期,每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率約定由中華郵政
   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0.575%機動
    計息(下稱系爭借款)。系爭借款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
    16條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得將全部借款
    視同全部到期,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
    則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凡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
    時,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
    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
    惟被告自114年7月起即未依約履行,原告爰主張全部借款視
    同到期並抵銷存款,截至本件起訴日止尚欠本金98萬4,255
   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尚未清償,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
    理,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
    :被告應給付原告98萬4,255元,及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2.2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8月28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
   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
    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
    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
   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
    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
    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
    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
    ,業據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、授信約定書、被告
    帳欠明細表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存
    款利率表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)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
    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
    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
   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原告主張之上開
    情事堪認定為真實。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
    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奕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瓊華
附表:              
編 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年利率(%) 違約金 1 98萬4,255元 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2.295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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