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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76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湘云  
被      告 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陳奕成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奕展事業有限公司、陳奕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14
    9,654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07
    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   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
    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奕展事業有限公司、陳奕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,70
    7,64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0
    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  被告奕展事業有限公司(下稱奕展公司)、陳奕成(下合稱
    被告,各指其一逕稱其名)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    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
    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 ㈠奕展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邀同陳奕成為連帶保證人,向
    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
    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(下
    稱系爭甲契約),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6年1月4日
    止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,利息計
    付方式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,按利率引用指標
    (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)加1.
    355%機動計息(即1.72%+1.355%=3.075%),且依系爭甲契
    約第8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
    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詎奕展公司自114
    年3月4日起未依約還款,尚欠本金1,149,654元及應計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
 ㈡奕展公司於112年3月7日再邀同陳奕成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
    借款600萬元,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
    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乙契約)、授
    信約定書(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),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0
    日起至117年3月20日止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,按
    月攤還本息,利息計付方式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7年3月20
    日止,按利率引用指標(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
    期儲金機動利率)加1.355%機動計息(即1.72%+1.355%=3.0
    75%),且依系爭乙契約第8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
    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
    金。詎奕展公司自114年3月20日起未依約還款,尚欠本金3,
    707,640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
 ㈢奕展公司有如前述未依約還款之情事,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
    6條第㈠款約定,上開2筆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被告迭經催討
    未依約還款,而陳奕成為連帶保證人,依約應負連帶賠償責
    任,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
    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系爭授信約定書、系爭甲、乙
    契約、客戶帳欠電腦表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奕展公司經
   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至第49
    頁、第65至68頁),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既未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、第3項前段規定,視為自認,
   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
   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復按遲延
    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
    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當事
   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23
    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稱保證者,謂
    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
    履行責任之契約。又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
    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
    ,同法第739條、第740條亦有明定。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
    ,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,或數人,或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
   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。查,奕
    展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,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如主
    文第一、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而陳
    奕成為奕展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,其自
    應與奕展公司同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
   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、二項
    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
   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為有
    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奇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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