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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等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42號
原      告  王政義  
訴訟代理人  王獻慶  
原      告  王蓁茱  
            王輝煌  
            王珏    
            王琪    
            王婷    
            王科評  
            王美惠  
            王春木  
            陳榮貴  
            陳榮堂  
            陳寶鳳  
            陳寶卿  
            王陳寶滿
            范祥飛  
            范月琴  
            范月鳳  
            呂宗原  
            呂婕如  
            王畑樹  

            王太山  
            王麗雲  
            王麗鵑  
            簡王寶秀
            王秀英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      王秀鳳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      王麗琴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蘇飛健律師
原      告  王莛寬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街00號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樓
            王振南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

被      告  宋粵台    籍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○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宋超台  


            宋秉榮  
            林品叡  
            宋翊醇(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      宋玉璽(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      蕭婷愷(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)

以上6人   
訴訟代理人  宋驊凌  
            王恒台  

            賴建勳  
訴訟代理人  陳秋真  
被      告 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
訴訟代理人  陳晏渝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為王莛寬、王振南為原告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
訟。
  理 由
按當事人死亡者,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。又當事人不聲明
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此觀民事
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規定自明。本件原告王𡍼根在起訴後於
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,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,其訴訟程序不
當然停止。王𡍼根之法定繼承人為王秀英、王秀鳳、王麗琴、王
莛寬、王振南(有王𡍼根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
本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佐),本件僅王秀英、王秀鳳、王
麗琴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王莛寬、王振南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
。爰依首開說明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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