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等(2026-0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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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42號
原 告 王政義
訴訟代理人 王獻慶
原 告 王蓁茱
王輝煌
王珏
王琪
王婷
王科評
王美惠
王春木
陳榮貴
陳榮堂
陳寶鳳
陳寶卿
王陳寶滿
范祥飛
范月琴
范月鳳
呂宗原
呂婕如
王畑樹
王太山
王麗雲
王麗鵑
簡王寶秀
王秀英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王秀鳳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王麗琴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
原 告 王莛寬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街00號0 樓
王振南(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)
被 告 宋粵台 籍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○0 號
宋超台
宋秉榮
林品叡
宋翊醇(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)
宋玉璽(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)
蕭婷愷(即宋昀錡之承受訴訟人)
以上6人
訴訟代理人 宋驊凌
王恒台
賴建勳
訴訟代理人 陳秋真
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
訴訟代理人 陳晏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,
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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