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(2025-10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7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64號
聲 請 人 鄭惟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
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勞訴第1
7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勞訴第17
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程
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法院受理前開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
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
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(同條第2、3項
規定參照);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(下稱錄
音辦法)第8條之修正說明,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
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
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
均屬之。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
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院組織法
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勞訴第1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
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,其以為核對筆錄有無完整記述為由
,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,已敘明其
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
錄音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
,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